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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四项检查:可有可无?

2018-04-27

     在患者和医护人员眼里,生病作检查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使这种利益与目的高度一致的行为,站在不同的角度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术前四项检查”就充分反映了这个问题。

     俗称的“术前四项检查”是指手术前对患者进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的相关病原学检查,以确诊患者是否患有或感染了这几种病。而对艾滋病、梅毒的两项检查引起的争议最为多见。

患者观点:有必要每一个人都查吗?

     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患者和家属不满意作艾滋病、梅毒检查的潜台词是:这两种病是行为不端的人才会得的,给普通人作这两种检查就有“乱检查”之嫌。

     这种观点在一位等待手术的报社编辑那儿也得到了印证,他认为:“我为什么要作这四项检查,尤其是艾滋病和梅毒检查,有必要每一个人都作吗?”

     而在北医三院做过肠息肉手术的中国人民大学赵教授却不这样认为,他说:“必要的检查我们支持,这有利于医生作出正确的诊断,也可以借机全面检查一下,谁能确保自己不被感染呢?我们相信医生会作出正确的决定。”

     记者在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见到一位农村患者,他告诉记者:“有什么病就查什么,无关的检查不是让我多花钱吗?”当记者告诉他,手术前要作艾滋病、肝炎、梅毒等病毒的检查时,他说:“我是做心脏手术,检查那些干什么?”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被访问的不论是持赞同还是持否定意见的手术患者,对于自己是不是作过这四项检查均表示不知情。他们表示,并没有医护人员告诉过自己所作的都是哪些检查,一切都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

     接受采访的患者表示,希望医护人员主动告诉自己作的是什么检查,都有什么作用,一方面可以增长一些医学知识以配合治疗,另一方面也可以明明白白地消费。

医生观点:必要的病原学检查,是为了更好地制定治疗方案。

     中日友好医院耳鼻喉科杨大章主任医师告诉记者:“在我们医院,术前四项检查现在是常规项目,每一个手术病人都要作。”

     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人群中乙肝的感染率达10%~12%,丙肝(HCV)感染率也很高。最近几年,包括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病也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

     这些病毒性疾病的感染途径多种多样,如艾滋病除通过性传播外,还有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据北京市献血办的一位专家介绍,在这三种传播途径中,血液传播是感染HIV最直接的途径,如输入被病毒污染的血液,尤其是“窗口期”的血液(即献血者已被病毒感染,但还未出现抗体的阶段所献血液,不能被现有的检测手段查出);使用了被污染而又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包括注射器、针灸针、口腔科器械、妇产科的接生用具以及外科手术用的刀子、剪子、钳子等。另外,在作胃镜、肠镜、膀胱镜等介入检查和治疗时,都有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其他病毒的可能性。因此,在临床治疗中,进行术前四项检查可以帮助医生针对不同的患者制定不同的治疗方案。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血液科的一位专家说:“最近,一位老人住院动手术时就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其病史中有在其他医院输血的记录。这样,我们对她的治疗就格外慎重,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保守治疗措施,而放弃了原先的手术方案。”

     按照医疗管理制度,感染这几种病毒的患者,对其诊疗的安排以及所用器械、物品和代谢物的处理都有别于普通患者。解放军304医院手术室的人员告诉记者:“在我们医院,患有传染病的患者不能同普通病人住同一房间,手术时也要安排到特殊感染手术室。”该院供应科的人员接受采访时说:“携带这几类病原体的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都要经过特殊的消毒程序,如使用单独的消毒包,除了一般的消毒流程外还要多次消毒,并进行相关指标的检验。”

     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朱文玲教授则认为,四项检查不仅是临床治疗的需要,也是为了避免医源性感染,保护更多住院病人的安全。北京协和医院外科的陈革医师认为:“接受四项检查,体现的是患者的责任意识。”

     专家们还强调,切断医源性感染,不仅对住院病人,而且对于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医务人员每年受锐器损伤的比例高达11%~24%,其中因锐器损伤而导致的感染中,丙肝占62%,艾滋病占3.2%,乙肝占34%。同时,医务人员每天接触各种疾病的患者以及患者的体液、血液、分泌物时,遭受感染的几率会增大。因此,术前对患者进行四项检查,如果发现阳性患者,可以警示医务人员格外注意。

     专家们还认为,随着医疗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必然会增多。“四项检查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中日友好医院骨外科副主任李中实主任医师说,“一个病人输血或动手术后发现感染了某种病毒,是输血和医源性感染所致,还是患者接受治疗或入院前已被感染?这就需要与患者手术前或输血前检查的资料进行对比。如果查了,责任就好分了;如果没查,那就说不清了。”


专家观点:加强宣传,尊重患者知情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或规范对“术前四项检查”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这种状况,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法规处、医政司护理处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医学这种持续发展的高风险行业,不可能将医院的所有治疗措施都纳入文件规定的范畴,否则会使医学的发展失去主动性和灵活性,这是非科学的态度。同时,由于全国每一级医院的诊疗条件不同,形成一个一刀切的文件也是不现实的。如果需要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也要等到时机成熟。

     而有些专家认为,在有些疾病的治疗中,这四项检查的必要性是经过检验的,也是得到广泛认可的。这些成熟的做法,应该形成一定的规范,这不仅是对医疗实践经验的肯定,也是最大限度、最大范围的保障公众健康。
来源:健康报 检验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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